问题 |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 |
释义 | 1、破产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除上述职责以外的职责: 1、追缴出资。 2、追回被侵占的财产。 3、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4、特殊债权的调查与公示。 5、审查申报的债权与材料的保存。 6、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负有向法院提交及向债权人会议说明的职责。 7、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8、监督与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 9、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10、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在通过后提请法院认可。 11、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2、特殊债权分配额的提存与处理。 13、请求破产程序的终结与注销。 三、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1、聘用必要工作人员的权利。 2、获取报酬的权利。 3、履行上述职责对应的相应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八十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第一百一十六条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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