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医院的发票保留时间应当是五年。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因此,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已使用的“发票登记簿”不得擅自损毁,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保管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法律依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领购)、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及收费信息等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