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计结果不能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其中规定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结果的加强如下: 1、把落实审计整改作为审计成果运用的首要任务。审计整改工作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完善制度、推动深化改革的有力抓手,是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审计工作发挥成效的重要保障,审计整改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 2、加强审计结果分析研究,扩大审计结果运用广度。审计人员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可以多种形式提炼审计成果,提升审计成果运用的层次和水平; 3、建立审计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结果运用深度。审计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组织人社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协助其他部门利用审计成果有效履职。明确审计整改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法律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