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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除名决定无效的处理
释义
    除名决定无效的处理: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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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