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 一审 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 警告 ;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 行政处罚 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 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