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被提起怎样撤回 |
释义 | 撤销公诉只能由检察院决定,检察院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一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发现被告无罪,检察院都可以撤销公诉。 1、撤回公诉充分体现控审分离原则。现代刑事诉讼确立了检察官的公诉职责,实现了控审分离,使起诉成为审判启动的前提,这也是控审分离原则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包括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和变更公诉等多项权力内容,撤回公诉属于变更公诉的形式之一,既然检察官有权提起公诉,那么,在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判决前,如果发现有不应或不必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有权撤回公诉。检察官一旦撤回公诉,案件审理则失去了控诉基础,审判活动即行终止,可见,撤回公诉体现了诉审分离原则的要求,同样可以斟酌具体情形而撤回公诉。 2、撤回公诉符合起诉便宜主义。我国在对犯罪行使追诉权方面,实行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和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的起诉原则。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赋予了检察官的自由裁判权,而撤回起诉正是自由裁量权从审查起诉阶段向审判阶段的合理延伸。既然审查起诉阶段起诉便宜主义允许检察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处理,那么起诉后在审判阶段,也同样应当允许检察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公诉案件斟酌具体情形而撤回公诉。因此,当提起公诉的案件出现法定情形时,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的实质。 3、撤回公诉符合诉讼效益的价值取向。由检察机关运用撤回公诉权对错误的起诉及时补救,可以确保不应当进行的诉讼程序及时归于终结,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诉讼经济原则。对检察机关和法院来说,撤回公诉及时结案,终止错误成本的继续,可以减少因审判工作的继续开展所必需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使司法机关可以有更多的司法资源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对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及时退出诉讼程序,也可以避免在时间、精力、财力上的不必要的耗费。因此,撤回公诉符合诉讼效益的价值取向,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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