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重复用工可以起诉么 |
释义 | 我国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产生纠纷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 一、重复用工的法律责任 我国原则上不承认重复用工,因而如果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旦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需要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复用工时,无论企业事实上是否知晓员工未与前单位解约,只要存在招用其他单位员工这一行为并对其他单位造成了损失,就需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录用时必须严格审查员工的入职背景,如: (一)要求员工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存档备查。 (二)要求员工提供原单位联系信息,通过电话、传真或函件方式向原单位核实员工离职信息的真实性。 (三)在劳动合同中或另订书面协议,明确员工离职的事实,并约定一旦因此引发纠纷,由员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重复用工 (一)重复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再次建立用工关系,一个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 (二)全日制重复用工,即劳动者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情况。 全日制重复用工现实中不太可能出现,同一劳动者同一时间不可能于不同用人单位同时做两份工作。全日制重复用工理论上是否违法,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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