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生育险报销标准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南京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个人支付比例大幅降低,同时新增了稽留流产、早期妊娠流产住院、宫颈环扎三个住院结算病种,以及前置胎盘伴出血、重度子痫前期两个低频并发症病种。个人支付费用减少,顺产、助娩产、剖腹产的个人负担均有所减少。此外,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标准提高,分娩定额结算指标也有所增加。 法律分析 南京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个人支付比例大幅降低,同时,还增加了稽留流产、早期妊娠流产住院、宫颈环扎三个住院结算病种,以及前置胎盘伴出血、重度子痫前期两个低频并发症病种。 个人至少可少付100.5元 据介绍,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腹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10%下降为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5%下降为0。以在三级医院为例,如果顺产只需报销2001元,之前个人需支付201元,12月以后,个人只需支付100.5元,个人负担减少了100.5元。助娩产如需报销3500元,个人负担就减少了175元。剖腹产如需报销4500元,个人负担可减少225元,如需报销6000元,个人负担可减少300元。 而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55%下降为3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45%下降为20%。还是以在三级医院为例,剖宫产如需报销7000元,6000元以内部分个人负担300元,6001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只需300元,比之前要少付550元。 增加多个结算病种 结算办法也有所调整。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建卡(册)起至孕20周(含20周)内的费用结算标准由400元提高至500元;孕20周后至住院分娩前的费用结算标准由600元提高到8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则按定额标准结算。 考虑到乙类药品调整因素,适当提高分娩定额结算指标,顺产、助娩产在原来基础上提高300元,剖宫产提高400元。分娩住院结算指标提高后,对于住院分娩出现合并症的,今后不再予以补偿。 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增加了稽留流产、早期妊娠流产住院、宫颈环扎三个住院结算病种,其中稽留流产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院结算标准分别为1500元、1200元、1000元,早期妊娠流产住院各级医院结算标准均为900元,宫颈环扎各级医院结算标准均为1500元。 另外,还增加低频并发症病种,增加两个低频并发症病种:前置胎盘伴出血、重度子痫前期。原低频并发症病种“产后出血(出血量大于800ML)”调整为“产后出血(出血量大于1000ML)”。原常见并发症第19病种“产后出血(出血量小于800ML)”调整为“产后出血(出血量小于1000ML)”。 结语 南京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个人支付比例大幅降低,同时增加了稽留流产、早期妊娠流产住院、宫颈环扎三个住院结算病种,以及前置胎盘伴出血、重度子痫前期两个低频并发症病种。个人支付费用显著减少,顺产、助娩产、剖腹产的个人负担都有明显降低。此外,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标准提高,分娩定额结算指标也有所提高。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增加了稽留流产、早期妊娠流产住院、宫颈环扎三个病种的结算标准,并增加了前置胎盘伴出血、重度子痫前期两个低频并发症病种。这些调整将为南京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全面和优惠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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