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税通用手工发票不能用了。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一条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第六条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第七条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各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