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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2022
释义
    2022-2023年大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为7291.00元/月,缴费额为437.46元/月。
    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辽宁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最低最高基数。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49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78元/月。
    一、详情
    (一)、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
    在2021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选择60%、70%、80%、90%、100%、200%、300%档次的,按3425、3996、4567、5138、5709、11418、17127元/月七个缴费基数标准进行缴费。其中,2021年已选择3284元/月最低缴费档次的,2022年1月统一调整为3425元/月,首次缴费前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待2021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七个档次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同步调整,并对1月至缴费标准调整月差额部分进行补缴,有关工作事项请关注后续通告。
    2.基本医疗保险
    2022年1-6月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6375元/月;2022年7月-2023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7291.00元/月,缴费额为437.46元/月。
    (二)、缴费档次
    自然年度内,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缴费前,可以通过“大连市自然人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电子税务局或税务窗口自主选择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未提出缴费档次变动申请的,默认按上一年度档次执行。
    自然年度内,有缴费记录的灵活就业人员,再次缴费时按照已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缴费。
    二、参保缴费经办流程
    (一)参保登记、补费。自2022年1月1日起,首次参保、企业离职(含领取失业金期满人员)后转灵活就业、缴费关联关系中断、居民转灵活就业、目前断缴未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需补费、均可通过“大连市医保局”微信公众号线上自助办理参保登记;目前断缴超过三个月需补缴的、退费人员的核定,需到辖区医保经办窗口申办。
    (二)缴费续费。在税务部门“大连市自然人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电子税务局或税务部门窗口申报保费,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续费。
    (三)已参保且原扣费关联关系存续的人员,只缴纳当月保费(不需补缴的)仍按照原渠道(税务部门“大连市自然人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银行代扣)自主申报、缴纳保费。
    (四)2021年12月办理医疗保险退休审核时,缴费年限不足,已取得一次性趸缴单但尚未缴费的参保人,直接通过税务部门“大连市自然人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缴费后,到辖区医保窗口办理医保退休审核;缴费年限不足且未完成缴费趸缴年限核定的,通过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办核定。
    (五)符合条件的退费核定,通过各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办。
    (六)大病医疗保险缴费(24元/年)。已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通过医保个人帐户扣缴;劳动年龄内人员随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渠道缴纳。参保人可关注“大连市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实人认证后,进入“服务大厅”,通过“医保账户”、“缴费记录”查询个人账户情况。税务微信小程序等缴费问题可咨询税务服务热线12366。
    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理渠道
    可通过税务部门“大连市自然人社保缴费”自助办理缴费,也可到税务窗口通过POS机刷卡或扫码完成缴费,或通过中国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大连银行进行批扣缴费。如有变动,以税务部门发布信息为准。
    (一)、微信小程序“大连市自然人社保缴费”。登录微信,点击发现,点击小程序,搜索“大连市自然人社保缴费”,提供自助缴费、缴费查询、当月银行批扣扣费结果查询等功能。
    (二)、电子税务局缴费。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版(https://etax.Dalian.chinatax.gov.cn)或移动端(大连税务APP),提供缴费办理、缴费查询等功能。
    (三)、银行网点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银行卡至大连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柜台采用本行银行卡或现金方式查询缴费。
    (四)、税务窗口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至全市各税务窗口采用刷卡、扫码或现金方式缴费。
    (五)、银行批扣缴费。灵活就业批扣签约人员可于每月15日前足额存入批扣银行卡内,税务机关将进行分批扣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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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4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