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业主的专有物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这个专有所有权部分主要是指住宅或经营用房的套内面积。所谓的套内面积是房产产权管理部门通过测量后登记在产产权档案中的建筑物实际有效面积,这个面积不包括分摊的公共面积。而设置在房产套内面积中的相关生活设施或经营设施也属于业主的专有物权。如室内卫生间、厨房、室内的上下水设施和供暖设施等、但我们要注意的是,位于套内面积的这些设施虽然物权属于业主专有,但与建筑物内其他业主相连、相通的设施的使用管理不属于专有物权。《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现在经常发生的是业主在入住前对建筑的装修往往是以牺牲建筑物安全和损害其他业主利益为代价的,根据本法规定,一旦发现其他业主的装修对建筑物的安全或其他业主利益造成损害,其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恢复原状或予以修复。如果对其他业主造成了损失,其他业主有权要求行为予以赔偿。 业主的共有物权 共有物权是指全部业主专有物权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物权。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公用面积、如毗连的墙壁、公用的屋顶、楼上与楼下之间的楼板、楼梯通道面积等。 2、建筑区划内的公用道路及设施、绿地及绿地上植物。 3、区划内的公共场所。 4、区划内的停车场或停车位。 5、物业用房及设施 6、共用设施。如上下水管道、供暖管道、建筑物内的电力系统、通讯设施、视听线路等。 一、业主共有部分有哪些?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作了划分,业主共有范围分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2、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 3、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4、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