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票单位开错了可以用吗 |
释义 | 发票单位开错了不可以使用,主要是有可能涉及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涉嫌代开发票。增值税发票里单位开错了,肯定是不行的,需要重新开具单位信息正确的发票才可以。 如果是开出增值税发票后,还没给到购买方,而且没有跨月份(自然月),就发现单位开错了,这时的处理最为方便。这时,只需在开票软件里作废该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信息就可以了。如果是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后,已经给到购买方,发现单位开错了,但没有跨月份,这时需要将发票寄回给开票方,开票方按上面介绍的作废及重新开具来处理。如果是跨月后发现单位开错了,那就需要开红字发票来抵充该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给客户。 但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常见,原则上合同与谁签订就由谁开具发票,至于实际收款人与发票开具方不同,一般需要由这两家单位共同盖章出具一份委托收款函即可。税务部门的要求总结一句话:三流一致。发票流、现金流、物流必须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货方,受票方,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如果违反上面的规定,就可以能造成虚开虚抵。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这种情况到还是经常有:第一种情况属于虚开发票,第二种情况属于代付货款,如果第二种情况取得A委托B公司的代付货款通知书或者证明,从法律角度讲还算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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