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征管 |
释义 | 【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征管管辖权冲突的主要原因 根据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税收范本和联合国税收范本的定义,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作业场所如工厂、店铺、建筑工地等。常设机构的本质特征是:占有空间的场所的存在;场所的长期性和固定性;通过场所进行的是营业性质的活动。常设机构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场所,是国家税务机关据以对企业经营活动征税的依据。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非本国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来源国可以征税;如果不是通过设在本国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收入来源国则不能征税。但这种定义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将面临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 首先是对课税主体的确认。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其位于一国境内的代理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要任何雇员到场的前提下,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或常设机构便成为疑问。再比如,装人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型服务器,允许消费者填写订单、按要求完成付款后,下载服务器中的数字化产品,这如同订立并履行一项销售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服务器行使着代表企业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权力,那么该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从而可按照先行税收条款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也值得思考。 其次是对课税内容的确定。如按照规定,一项电子商务过去在某国构成常设机构,对其征税前首先要明确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按现行税法,常设机构的主要来自其所在国,而在网络贸易中,服务器允许国内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那么该常设机构就有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由于产品被谁下载难以确认,导致这部分利润难以统计、划分,又引起了如何对其征税的难题。2000年12月22日,经合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了其对网址、服务器、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否构成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常设机构的注释的修订。 网址能否构成常设机构问题。关于网址能否构成常设机构问题,经合组织的观点十分明确,网址仅仅是计算机软件和电子数据的结合,其本身并不构成一项有形资产,也不存在诸如场地、机器或设备等设施,因此网址没有一个可以构成营业场所的地点。换言之,网址本身不能构成一个营业场所,因此更谈不上网址本身可以构成常设机构。经合组织财政事务委员会认为,网址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的结论,可以避免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处于这样的境地,即被认定在某个国家存在常设机构但自己还不知道在该国具备营业存在。 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认定常设机构问题上,经合组织仍然是坚持其传统的观点,即以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有形存在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具备营业存在的唯一形式。显然,这一观点没有考虑到技术进步因素使得电子商务活动形式与传统的经济活动方式的根本性差异在于一电子商务活动所赖以存在的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也没有考虑到确定某个企业在他国营业存在时可根据不同的情形从多个方面加以判断。 尽管网址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的观点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得到较为广泛的支持,西班牙和葡萄牙却持相反的态度。它们认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形存在并非是认定常设机构存在的必备条件,因此,某些情况下某个企业通过网址在他国从事营业可以认为在该国存在常设机构。 服务器能否构成常设机构问题。经合组织认为,服务器属于计算机设备,它总是建立在某个地点。对于操作该服务器的企业而言,该有形地点可以构成该企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因此,维持网址的服务器可以认定为通过该网址从事营业活动的企业所设立的常设机构。虽然服务器可以构成常设机构,但并不意味着服务器本身将直接构成常设机构。其注释指出,服务器构成常设机构还必须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服务器必须是处于企业的支配之下。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服务器是处于企业支配之下的问题没有明确说明。只是在注释中列举了两种相反的情况,一是如果某个通过网址从事营业活动的企业自己拥有维持网址的服务器或者租赁他人的服务器以维持其网址,那么可以认为该企业拥有或者租用的服务器是处于该企业的支配之下。二是如果某个通过网址从事营业活动的企业只是根据其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达成的网址维持协议,将其网址维持在该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那么即使该企业向该网络服务提供商支付的网址维持费用是根据维持其网址所需的磁盘空间大小来决定的,并且该企业也可以决定在处于某个特定地点的特定服务器上维持其网址,也不能认为处于该特定的地点的特定服务器处于该企业的支配之下。 显然,经合组织将可以认为服务器是处于企业支配之下的情形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它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普遍采用的通过网址维持协议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的做法排除在外。这一解释使得实践中可以被认为处于企业支配之下的服务器微乎其微。在通常情况下,只有那些规模十分庞大的大型企业往往自己拥有服务器或者租用他人的整合服务器,而绝大部分的企业通常都是通过网址维持协议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进行网上营业活动。由此可见,这一解释大大限制了服务器成为常设机构的可能性。 2.服务器必须是固定的。至于如何判断某个处于特定地点的服务器是否固定时,有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在判断某个处于特定地点的服务器是否固定时,服务器是否具有被移动的可能并不重要,关键是看该服务器实际上是否被移动过。这一观点表明,在判断某个处于特定地点的服务器是否固定时,建立于某个特定地点的服务器是否以长久存在为目的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该服务器客观上在该特定地点存在多长的时间。 第二,处于某一特定地点的服务器如果在某一确定的地点存在足够长的一段时间,就可以被认为是固定的。至于该“足够长的一段时间”究竟是多长的一段时间的确定,将产生一个潜在的矛盾,即各国在实践中对“足够长的一段时间”的确定会因为各国法律制度背景的不同而存在着差异,即使在同一个国家,“足够长的一段时间”的确定也会因为不同的个案而不同。 3.企业的营业必须是全部或部分地通过服务器进行。判断一个企业的营业活动是否全部或者部分地通过其有权支配的服务器进行,需要根据每笔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审查。这一注释将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因为对每笔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审查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4.服务器所送行的活动不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 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构成其他企业的营业代理人。进而构成常设机构问题。经合组织认为,在通常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构成其他企业的常设机构。注释指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其拥有的服务器上向其他企业广泛提供维持网址服务,是其营业常规活动,这一事实本身可以说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一个独立地位代理人。此外,它们向其他企业提供此项网络服务时,无权以这些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经常签订这样的合同。 然而,经合组织没有完全排除网络服务提供商成为其他企业常设机构的可能。如果某个网络服务提供商向某个企业提供维持网址服务过程中,超出其营业常规,例如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此项权利,那么该网络服务提供商将构成该企业的常设机构。 可以说,此次修订集中地反映了经合组织及其绝大部分成员国关于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常设机构认定方面的立场和观点。对于经合组织成员国以及那些参考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与他国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而言,此次修订内容对这些国家今后实施税收协定的实践,尤其是有关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常设机构的认定,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但是,在此次的注释修订中,经合组织仍然是按照在传统的经济活动方式下认定常设机构的概念的方法来认定电子税务活动中常设机构的存在,而没有考虑到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常设机构的认定所带来的全部影响。此次增订的注释将网址本身排除在构成常设机构的可能之外,并认为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通过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达成的网址维持服务协议而使用后者的服务器并不处于前者的支配之下,从而使得一国企业在其他国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可以被认定为存在常设机构的可能性大大减小。此外,增订的注释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和主观因素,使得税务机关和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之间在认定常设机构问题上将产生诸多的潜在争议。综合这些方面,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经合组织关于常设机构认定方面的立场和观点,实际上是将收入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限制在十分狭窄的范围内。 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必要充分考虑到网络技术发展这一新因素,重构常设机构概念,以维护收入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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