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付费卡退费法律规定 |
释义 | 预付费卡退费法律规定是进行预付款消费的,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情况下,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还预付的款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如果企业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否则就属于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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