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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饮用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释义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直饮水机营业执照复印件、直饮水机项目的税务登记记录复印件、卫生部或者地方涉水批件、当年的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把这些东西盖章以后交到小区物业公司签合同使用,同时交一份到卫生防疫站(所)备案。以上材料如果是个人经营的可能没有,可以有生产机器的厂家给予提供并加盖公章。
    1.生产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销售自产产品,生产_配饮水机用以销售或出租,生产瓶坯和空瓶(桶)用以自用或销售,上述产品及同类商品、食品、雀巢及其旗下品牌礼品的批发,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网上零售及进出口业务,并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生产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与其配套的冷热水机、包装容器,提供技术服务;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生产、销售: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按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的食品品种明细经营),普通货运(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塑料桶、塑料瓶、塑料瓶胚、塑料瓶盖的生产、销售;饮水机及配件的销售、维修及清洗服务;房屋租赁(不含商场、超市、市场);国内广告业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纯净水生产企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流程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食品生产项目,提交市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直饮水一般采用分质供水的方式直通住户。所谓分质供水,即根据生活中人们对水的不同需要,由市政提供的自来水为生活饮用水,把自来水中生活用水和直接饮用水分开,另设管网,采用特殊工艺将自来水进行深度加工处理成可直接饮用的纯净水。
    2.然后由食品卫生级的管道输出直通住户,实现饮用水和生活用水分质、分流,达到直饮的目的,并满足优质优用、低质低用的要求。这种可直接饮用的纯净水可分成纯水或净水两种。
    3.直饮水也可在用户终端通过净水设备,直接进行净化,并活化,能量化,模拟自然水的净化体系进行处理,直接输出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所有材质因符合食品卫生级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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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