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铁路航空公司冒名顶替致电属于欺诈行为,侵犯了被冒名的人的名誉权和合法权益。被冒名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合同是平等自愿的协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欺诈对方订立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二)冒充他人;(三)其他损害商业信誉、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侵害个人名誉、荣誉、隐私、住宅等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