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张志刚(已判刑)担任颍上县建设局局长、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伙同妻子马仁荔收受和索要他人所送的两套房产,总价值超1100万元。 2.法院对“张氏兄弟”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处主犯张志刚无期徒刑、张志勇有期徒刑22年、张志斌死缓并限制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