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1)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为保管物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2)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力。,(3)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