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灵活就业人公积金补缴 |
释义 | 法律分析:1、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少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如职工设立账户滞后、启封滞后、基数调整滞后。2、应当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况时为职工补缴。 3、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施行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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