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既往白血病病史不应成为保险公司降低理赔金额的合法理由。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或者降低赔偿金额。 2.《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信息告知义务。未履行信息告知义务的,对因此不能达成合意的一方,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已经达成合意的,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法》第二十三条:患有某种疾病而不知情,或者虽知情但未被保险公司询问而未作出声明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疾病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既往白血病病史不应被保险公司作为理赔金额降低的理由。而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被保险人应有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