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聊天记录是否构成婚外情是证据,但效果不高。婚外情的证据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材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察记录,现场记录。 在提取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