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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纪检结案后举报人不满意咋办
释义
    根据我国的《监察法》规定了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我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纪检三为主原则是什么?
    “三为主”原则是指:纪检机构负责人的人员提名和考察,以派驻纪检监察组会同党委组织部门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为主;纪检工作和纪检机构负责人的考核,以派驻纪检监察组为主。
    为做好派驻改革工作,中国银行总行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派驻改革工作方案,聚焦主责主业,做好职能移交,完成巡视办公室分设、人员分开工作,推动分支机构完成撤销监察部门及其人员、职能的承接工作。
    综上所述,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此您了解了吗?
    《监察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规定,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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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