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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意外伤害保险怎么赔付
释义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因遭受意外伤害一百八十天后死亡,则视同疾病死亡,按第五条第一款给付保险金全数;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伤残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残给付标准修订办法”的规定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由于该意外伤害死亡,公司只给付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伤残保险金与保险金全数的差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本公司均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金全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开办团体定期保险业务的通知》第五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后的第一百八十一天起,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因遭受意外伤害一百八十天后死亡,则视同疾病死亡,按第五条第一款给付保险金全数。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伤残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残给付标准修订办法”的规定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由于该意外伤害死亡,本公司只给付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伤残保险金与保险金全数的差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本公司均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金全数。4.本保险单满期后的两个月内,投保人继续投保本保险,本公司自签发保险单次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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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6:2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