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市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已密封的《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第五条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照片、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