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六个严禁 |
释义 | 一,六个严禁(异地办案协作) 1.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2.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务,文件。 3.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4.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扰、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 5.严禁在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 6.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戴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二.六个严禁(违规宴请饮酒) 1.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 2.严禁领导干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3.严禁接受下属或地方公安机关宴请。 4.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 5.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一桌餐”。 6.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 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 一、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二、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三、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四、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 五、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 六、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对责任人及其所属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正面冲突、引发舆论炒作、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一律对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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