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重犯的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刑法》中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有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等等。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基本犯罪行为,但发生了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加重后果,前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结果加重犯要求法定性,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某罪名的加重结果,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结果加重犯的核心要素,要求是因基本犯罪行为而导致的加重结果。 一、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对基本犯罪持过失时,也可能是结果加重犯。从理论上说,没有理由将基本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从刑法规定来看,也存在对基本犯罪持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如刑法第132条)。就对基本犯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而言,行为人必须对为基本行为的高度危险性提供基础的事情具有认识。例如,行为人原本是想以木棒实施轻微的殴打行为,但实际上所使用的是锐利的凶器,进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再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轻微的冲撞,但背后是很陡的台阶,被害人跌倒后造成死亡结果。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使用了锐利的凶器、没有认识到被害人背后有很陡的台阶时,即使对伤害行为自身具有故意,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预见可能性)。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要求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22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以及法定刑、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得出正确结论。在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发生加重结果,就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二、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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