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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终解释权是违法的吗
释义
    最终解释权是违法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最终解释权归
    违法。经营者不得规定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合法吗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不合法的。
    这一规定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所谓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种说法本身明显是有利于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因此,“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一条款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毕日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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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1: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