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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联系有哪些
释义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联系是:
    1、二者都是债的保全措施,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
    2、代位权与撤销权在适用标准和实现程序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如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确定、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实现方式的民事诉讼模式等。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比较有哪些不同
    二者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另外,合同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4种: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比较的区别是什么
    一、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
    二、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四、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分类具体有哪些
    撤销权的4大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该内容由 吴彭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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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