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市的住房公积金咋提取 |
释义 | 一,合肥市的住房公积金咋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 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可凭提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申请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提取申请表》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由受委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个人提取则直接转入住房公积金黄山卡或单位提供的结算账户上。 二,扩展资料 提取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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