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尾换标贴违法吗 |
释义 | 车尾换标贴、车尾中文标抠掉以及车标贴的行为都存在违法风险,私自更换车标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年检不通过和侵权行为,而抠掉中文标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中文标是车的标志则不允许抠掉。私自更换车标可能引发安全问题和识别困难,需要到车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罚款和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分析 一、车尾换标贴违法吗 私换车标是非法行为,年检时通不过的,年检通不过,车当然就不能上路了。车标是一个品牌的标志,私换车标等于说是侵权了。该行为违反《机动车管理办法》:车标必须要与该车的型号相符,不允许挪用,一旦被发现,将依据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处理。有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私换车标虽然没有造成很明显的后果,但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侵权行为。 二、车尾中文标抠掉违规吗 车尾中文标扣掉不属于违规,中文标不是标志,只是车辆装饰,抠掉队识别车辆不影响,不在违规改装范围。走在路上交警也不会管,有不少人买来车后也这样自己小范围改动。 但如果中文标是车的标志,那就不行了。标志、车牌属于车辆重要的识别标识,不能私自毁坏或者扣掉。在发现车标被扣掉时,应第一时间到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一个。 另外,如果是上了牌照后才把车尾的中文标抠掉,在检车的时候有可能会遇到麻烦,所以抠掉的中文标要保存好,以防让改装回去,不过这种小改动一般不会有什么大的问题。 三、车标贴违法吗 如果没有遮挡车牌,没有影响安全驾驶或使用违禁标志,一般是不违法的。车标、车身颜色和车号牌,是识别机动车的重要信息,擅自更改会给机动车管理及道路交通管理带来隐患。根据《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私换车标是违法的,个人改标的车辆在车辆年检中是通不过的。 车主擅自更换汽车标志后,与上牌时登记注册的车辆品牌不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或汽车被盗抢,警方就很难判断车辆的真实品牌和车主的身份,这将给事故的后续处理带来很大麻烦。根据规定,车主如要更改机动车注册登记中的任何内容,必须到车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而机动车的商标、品牌是不允许变更的。私自更换车标一旦被查处,不仅要被责令恢复原状,还要对车主处以500元的罚款 结语 车尾换标贴违法,私换车标等于侵权,违反《机动车管理办法》。车尾中文标抠掉不违规,但若是车的标志就不行了。车标贴一般不违法,但私换车标会导致车辆年检通不过,给事故处理带来麻烦。车主要办理变更手续,私自更换车标将被责令恢复原状并罚款500元。保持车辆标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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