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自带劳务承包。自带劳务承包是指企业内部正式员工通过企业培训审查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聘,人员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支付,工长编制工资支付表由企业直接支付。 2、分散的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是指企业的临时雇佣,多为工程项目临时雇佣劳动者。 3、建设制的劳务分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在第一种形式下,公司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承包人的一部分工程交给本公司的员工具体承包工程,该承包人招聘劳动者,形式上,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和管理,劳动者的报酬也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的招聘劳动者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招聘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在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是承包人只是工程款承包,而且一般都是从事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所得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是对工程项目的承包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会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只会对承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于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不能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负责。在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劳动者,劳务作业的分包含义只包括第三种建设的劳务分包,其他两种情况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