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种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
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是享有交付请求权的。如果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原因导致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毁损灭失,赠与人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与人迟延交付的责任认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585条等的相关规定,在一般合同中,迟延履行义务为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甚至解除合同。 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赠与财产,受赠人能否要求赠与人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本条未作规定。我们认为,考虑到赠与合同的单方施惠性,赠与人迟延交付实际上不会给受赠人造成损失,且本条只规定了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不宜扩大赠与人的责任,赠与人对迟延交付的利息等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赠与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是吸收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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