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若劳动者已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或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领导不批可以直接走;若是为依法履行通知程序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