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定义不同: 1、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 2、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颁发。 二、法律效力不同: 1、离婚协议书不能当离婚证使用,要办理离婚登记,因为离婚协议书在没办理离婚登记时没有效力的。 2、离婚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具有法律效力。 三、内容不同: 1、离婚协议书包括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2、离婚证包括子女安排、财产处理、结婚日期、结婚证证件字号、持证人姓名、发证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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