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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的刑场一般在哪里
释义
    执行死刑的刑场一般在以下地点:
    1、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拘留地点执行。不能在繁华地区和旅游胜地附近设置刑场;
    2、对采用枪决方式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死刑的,可以交付执行。死刑者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由公安机关负责死刑案件的警戒工作,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执行。
    死刑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是对于采取枪决的犯罪人,死刑执行场地一般是在羁押场所或者是专门建设的刑场,但如果决定采取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就只能在羁押场所执行。但无论如何都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第五百零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五百零七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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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9: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