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土地性质为国有作价入股能否抵押变现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房产土地性质为国有作价入股能否抵押变现?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抵押是可以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特有的一种土地处置方式,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改革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企业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转让的关系是什么? 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转让关系的法律法规: 1、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但对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转让的关系并未给出明确答案。 2、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国有土地租赁;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18条却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4、《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方面的问题,大家都需要格外的注意,因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都是所有权,不归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但是使用权是可以归属个人所有,在此种情况之下的话,就可以利用土地使用权来进行抵押了。 法律依据:《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土地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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