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书可以公证。 单方面的承诺书只是一种信誉行为或要约行为,重在承诺人的自觉履行与践行,不具有合同效力。对于承诺行为的履行,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力的法律依据,公证处是不会受理其公证的申请的。至于放弃财产所有权或继承权的承诺书,只是在公证法律行为时公证处可以作为采信的证据或依据,但不是对承诺书的效力进行公证的法律行为。 保证书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则具有法律效力: 1、该保证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 保证书由专业律师帮助撰写,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必要时可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作证。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约定。只要是由双方签字的文字证明,同时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在法律上都可以作为有效的依据。如果再有律师见证的话,那就和法律文书具有一样的效力。 保证书的主要特点是承诺性和誓言性,其是集体或个人向上级组织、领导机关或个人誓言性地承诺一定完成一项工作或者一定不再犯一些错误。保证的内容是一定能做到也一定要做到的。保证书的作用主要是受文的组织、机关或个人依此对立保证者进行监督、约束和限制;其次也有立保证者依此进行自我检查、自我约束、自我督促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六百八十四条 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