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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保全怎样拍卖
释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这是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对于何为情况紧急?民诉法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的“先予执行”中就“情况紧急”作有解释,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法院在就财产保全措施时遇到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参照“先予执行”的解释执行,但对于除开以上“情况紧急”以外的情况,法院何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民诉法及其他法律或者最高院的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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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5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