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州契税补贴申请通过后多久钱到账 |
释义 | 1、根据郑好办发布了“契税补贴申报流程图”来看,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至银行卡。 2、目前,郑州已有高新区、中原区、金水区、管城区、惠济区、二七区、上街区、郑东新区、新郑、中牟、荥阳等多区域推出的契税补贴新政。 (1)高新区: 在高新区五个办事处辖区内已经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但尚未缴纳契税的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主体)。 (2)中原区: 三官庙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购买的商品房(不含二手房),2022年4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缴纳商品房契税、并按时中报补贴的,按照契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 (3)金水区: 在金水区辖区内已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但尚未缴纳契税的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主体),4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缴纳商品房契税的,按照契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 (4)管城区: 在管城区辖区内已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但尚未缴纳契税的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主体),2022年4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缴纳商品房契税的,按照契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 (5)惠济区: 在惠济区辖区内购买商品房但尚未缴纳契税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含二手房),5月1日 6月30日期间缴纳商品房契税的,按照契税总额的15%给予补贴。 (6)二七区: 在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但尚未缴纳契税的房屋所有权人,2022年5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成功缴纳商品房契税(以完税凭证所载入库日期为准),并在2022年7月10日至8月31日期间申报商品房契税补贴,经审核无误后,按照契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 (7)上街区: 在峡窝镇、中心路街道办事处、济源路街道办事处、新安路街道办事处、工业路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已购买商品房且已备案(以有效的备案合同原件为依据),但尚未缴纳契税的房屋所有权人(二手房、拍卖房、法院执行房、赠与、继承、直系过户、非自然人为主体的购买人除外)。 5月16日至6月15日期间缴纳商品房契税(以完税凭证所载入库日期为准)的个人,且符合补贴范围的,按照契税总额的15%给予补贴。 在6月16日至6月29日期间缴纳商品房契税(以完税凭证所载入库日期为准)的个人,且符合补贴范围的,按照契税总额的10%给予补贴。 (8)郑东新区契税补贴政策: 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通告:契税补贴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每套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重复纳税不予补贴。具体如下: 凡在2022年6月13日至6月30日期间缴纳商品房契税、并按时申报补贴的,按照契税总额的15%给予补贴; 凡在2022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缴纳商品房契税、并按时申报补贴的,按照契税总额的10%给予补贴; 凡在2022年8月1日(含本日)之后缴纳商品房契税的,不再享受本次补贴政策。( 以完税凭证所载入库日期为准) (9)新郑龙湖: 在龙湖镇辖区内购买商业房(门面房和公房,不含个人购买商品房住房),但尚未缴纳契税的房屋所有权人,2022年6月21日(含当日)前缴纳商业房契税,符合补贴范围的,缴纳契税60平方米以下按照契税总额的10%给予补贴;60(含) 120平方米,按照契税总额的15%给予补贴;120(含)平方米以上,按照契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 6月21日后,在6月30日(含当日)前缴纳商业房奖税符合补贴范围的,按照以上标准减少2%补贴。 (10)中牟: 据了解,本次中牟县契税补贴与往年一样,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每套商品房(增量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但本次略有不同的是商品房分为住房及商业,二者补贴比例不同。分别是: 6月8日至6月30日期间缴纳契税的,住房给予15%补贴;商业(即商铺)给予30%补贴。 7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缴纳契税的,住房给予10%补贴;商业(即商铺)给予20%补贴。 7月16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不再享受本次补贴。(以完税凭证所载入库日期为准) 契税补贴申领办理流程 1、申请人下载注册并登陆郑好办APP进入“契税补贴申领”; 选择房屋坐落对应的区、街道办,点击在线办理; 2、人脸识别,核验申请人身份,进行人脸识别的用户需与实名注册的账户身份证号及契税发票上的纳税识别人的身份证号保持一致; 3、入脸识别通过后,开始填写表单 (1)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基本信息无需填写,为系统自动获取; (2)申请人手动输入“原凭证号”,点击最右边的蓝色按钮进行数据共享关联,注意每个契税税号只能提交一次; (3)输入银行卡信息,刘寨办事处辖区需要填写郑州银行卡信息; 4、点击提交后,可以在“我的办件”查看申请信息及办结信息;也可在短信通知查收办理的结果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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