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范工程建设招投标规制俘获的对策 |
释义 | 律师分析: 从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规制俘获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来看,我国建筑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有关部门监管还不到位,使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成为经济案件的高发区。因此,应着重从体制、机制、法制方面着手,从严治标,着力治本,标本兼治,防范、解决这一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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