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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职责范围
释义
    保监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
    (二)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三)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保险保险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审批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保险保险机构的破产、清算。
    (四)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五)制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对保险公司上报的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核备案。
    (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拟定商业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和保证金的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制定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八)依法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九)依法监管再保险业务。
    (十)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十一)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态势,负责保险统计,发布保险信息。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评估、鉴定、咨询机构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有关业务活动。
    (十三)集中统一管理保险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四)受理有关保险业的信访和投诉。
    (十五)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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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