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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纪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
释义
    1、明确合同主体,签订行纪合同首先应明确合同主体,即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名称(姓名)以及单位、地址、职务(职业)、联系电话等。
    2、委托事务的种类(合同标的),委托人委托行纪人要办的事项。如是寄售还是代购、代销。并提出具体要求。
    3、价格,主要指所行纪的货物或劳务等价格。行纪事务为代销代售的,应明确最低或最高费用标准。
    4、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主要指对行纪货物或劳务的要求。如行纪内容为购销货物时,应对货物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如行纪内容是劳务的,其具体要求也应详细明确。总之,具体要求越细越好,防止在具体要求中用那些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词语。如一堆、一车、一捆之类用语。
    5、酬金,在合同中应明确行纪人应得的酬金数额、给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根据相关的规定,当行纪合同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向管辖分法院提起诉讼,而管辖的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其次,如果是就行纪合同本身产生的纠纷,那么行纪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就是原告和被告。
    一、行纪人行使权利要注意哪些事项
    1、物品的市场定价,是指该物在交易所买卖的,以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为市场定价。无交易所价格的,市场上的市价为市场定价。行纪人介入时物的市场定价以行纪人营业所所在地的交易所价格或市场市价为市场定价。
    2、如果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与受托人约定行纪人不得介入买卖,或者委托人在行纪人介入买卖之前下达禁止行纪人介入的指示,那么行纪人不得以自己名义与委托人为买卖行为。否则即为违约。
    3、如果行纪人已经按委托人的要求,将委托物卖出或买进,行纪人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应归属于委托人。此时,行纪人已无介入的余地。
    4、如果委托人已将委托事务撤回,而且该撤回通知在行纪人为买卖行为之前已经送达行纪人,则行纪人不得再为介入。行纪合同因其他事由,如委托人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死亡等,而终止的,行纪人亦不能再行使介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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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4: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