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 |
释义 |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如下: 第一步,合同谈判发起。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使用人应在注册身份信息后,应以加密方式进入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电子合同订立一方发起谈判时,应提示查询对方身份状况。在缔约双方进入商业谈判阶段后,电子缔约系统应当自动实时地记录双方的交流文字,并为缔约双方提供视频、语音等多种通讯方式。缔约双方的任何交流的记录档案,非经一方请求,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披露。 第二步,合同谈判。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以确保谈判过程的顺利进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谈判中断时,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能够进行灾难备份。当事人应能够通过电子合同缔约系统查询谈判过程(包括内容的讨论过程和修改过程)的记录数据。 第三步,电子合同的二次确认。 经过谈判后形成的电子合同文本,应征求电子合同订立方的确认。确认过程应实施两次,即再次确认后进入电子签名阶段。 第四步,电子合同的电子签名。 电子合同必须附加合同签署各方的电子签名后依法具有与纸质书面合同相同的效力。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五步,电子合同的辅助认证。 鼓励使用辅助加密或保密的技术设施的使用,包括二维码、时间戳、水印、短信通知等方法。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对辅助加密或保密功能的使用做出详细说明,供当事人选择。 第六步,电子合同备份。 经过电子签名后的电子合同最终文本应当同步在电子合同订约系统或第三方存储服务商服务器中备份,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调用查询。电子合同的完整储存信息应当包括合同内容、签约时间、合同订立各方主体信息、电子签名信息等。订约人可随时在订约系统中查阅自己签订的合同信息。 存储服务商可应电子合同订立人的请求,对其合同谈判过程提供存储服务。储存后的电子合同能够应缔约人的请求进行在线查看和下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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