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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尽可能地完善公司章程内容使之切实可行
释义
    由于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公司章程自身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以免产生歧义。
    1、法定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我国《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前十个方面的事项,都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项的遗漏,都会造成公司章程的无效,从而公司也就无法注册登记。
    2、任意记载事项必须合理合法。章程内容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公司的章程应充分考虑公司自身情况,将可以考虑到的、易产生纠纷的情况规定清楚、详细,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
    四、举例说明具体条款设置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关于股权的转让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成为选择适用条款。即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制定与公司法不同的股权转让规则,包括转让条件、转让方式和转让程序等。只有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权转让规则或者无法进行补充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规定。这实质上是赋予了公司股东自行决定股权转让规则的权利。
    (二)关于股东会的决议事项公司法第38条列举了股东会行使的十二项职权,这十二项职权中仅有个别事项是法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对于其他重大影响的事项,诸如发行公司债券、董事或者经理可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事项,如果章程没有列入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容易引发股东争执,其法律风险是不可忽视的。
    (三)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在公司实务中,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个容易处理的问题。例如,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47条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然而,法律缺乏更明细的权限说明,到底何种程度是经营方针,何种程度是经营计划在实践中有时难以说清。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没有明确界定的话,这两大机构之间发生争议的概率就会增加,也加大了公司经营风险。上文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总公司章程怎么制定的相关知识。总之,公司章程是股东等相关当事人利益博弈的结果。对于大股东而言,由于掌握了公司控制权,在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就应围绕控股权这一核心来展开;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就应围绕股东权利这一核心来展开,要求增加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股东诉讼等方面的约定;对于有资源而持股比例小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扩大分红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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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4:4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