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采购中小型企业的认定是: 1.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法律客观: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