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采购中小型企业的认定是: 1.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法律客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