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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注册公司名称有什么要求
释义
    第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第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第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四)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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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18:5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