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制定和完善投劳方案。投劳工作作为看守所一项日常工作,涉及法院、检察院、武警和监狱等不同的单位和部门,点多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切实认真对待。查验投劳文书和材料,确保准确完整无误。监狱法第16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核对投劳人员,办理出所手续。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等查验无误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监管信息平台,并确保信息录入准确无误。加强协作,确保投劳途中安全。看守所在和监狱确定投劳时间和人数后,及时与驻所武警联系,按照投送罪犯人数和任务配备相应押解人员、武器、警械和车辆等,实施武装押运。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