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规则 |
释义 |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一、土地经营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二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2、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二、土地纠纷仲裁庭 第一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第二条,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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