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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释义
    广告侵权赔偿需根据损失定,无统一标准。《广告法》第56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广告主需承担民事责任。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无法提供广告主真实信息,消费者可要求先行赔偿。涉及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需连带责任。其他虚假广告,明知或应知虚假仍参与制作、发布者也需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广告侵权赔偿,需要根据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来定,目前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消费者权益保障与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障与维权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任务,旨在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消费者面临着各种潜在的风险和不公平待遇,因此,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至关重要。这一机制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以及消费者组织的维权行动等多个方面。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积极参与到维权活动中,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自律,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消费者权益保障与维权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消费环境。
    结语
    广告侵权赔偿需要根据受害者的损失来确定,目前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消费者权益保障与维权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任务,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至关重要。消费者应了解自身权益,积极参与维权活动,企业应加强自律,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消费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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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6 19:19:05